第一節 金融機關

汕頭通商以來。華洋商業日臻繁盛。故金融事業。亦隨以日形發達。據營是業者言。約可分爲三種。曰銀行業Bank。屬于中國籍者有中國銀行。屬外國籍者有台灣銀行。安達銀行。曰銀莊業。即我國普通之舊式銀行Loan Shop。如下節所述之匯兌公所。及銀業公所之各商號是。曰兩替業。即找換店,又稱爲龍銀毛子店Money Changer。其可稱爲金融機關者。一爲當押店Pawn Shop。專以有價物作抵押品。以資中下級社會。一時資金之融通者。一爲批局。專爲南洋各埠移民。收兌外洋工貲。而分配付送於移民之家庭者。以上各種之中。尤以銀莊爲最發達。茲分述如下。

(一)匯兌公所

本所爲汕埠銀業行之同業組合。其業務一方面有類於證券交易所。又一方面有類於手形交換所。凡上海、香港各地匯兌票價之行情。俱依公所買賣之公定價格爲標準。各莊所發行之七兌紙幣。亦群集該所爲交換場。(近因時局關係有時不在公所而聚於值理之店舖行之)依交換之結果各因其信用貸借之關係。迨月終之日互爲公定息價。所以每月汕埠來往存款之息價。亦於該所公定爲標準。其所中費用。槪由會員擔任。故非會員不得入所交易。其入會章程雖無成文會章之規定。然依相沿之習慣。入會手續。非常嚴密。倘非會員全體之同意。雖有充分之信用及資本。不易參加。例如台灣銀行屢欲參加。皆爲否决。其團結性之强固可見矣。蓋一以保障該所交易信用之確固。一以防制同業紙幣之濫發。汕頭紙幣得於自由競爭之中。而仍有所維持者。實賴此自動之集會機關也。當創立之初。澄海幫人爲多。盖汕埠原隸澄海。故該所實爲汕商之領袖。即以汕商會亦以該所為轉移。迨民國以來。商業益臻繁盛。潮陽幫大埔幫梅幫互欲駐足汕頭。爲商場上之競爭。其中尤以潮陽之上海幫較烈。此幫因禁菸驟致巨富。於海上挾其數百萬數十萬之新貲財來汕。經營銀業。遂一躍而與澄海幫馳驅並駕。爭執牛耳焉。

(二)銀業公所

前述匯兌公所。多以澄海幫爲主幹。故銀莊各號。其股本股東即屬他幫者。其家長一席。(即司理人)亦多屬澄人。近年潮陽幫突起。不甘澄幫之壓抑。遂聯同各幫新組織銀業公所。以爲對抗。邇因對抗之故。屢起風潮。互相傾軋。究之兩敗俱傷。始行覺悟。將營業方法劃分。凡香港、上海匯票。槪由匯兌公所。而龍銀毫洋之買賣。槪歸銀業公所。潮陽幫之殷實商號。亦準許加入匯兌公所。此銀業公所之所由來也。該所專爲龍銀毫子買賣之機關。入會者大小百餘家。分爲甲乙丙三等。甲等入會費五百元。乙等三百元。丙等二百元。凡非該所會員不得入所買賣。其限制規則。與匯兌公所略同。其交易場所。分設於樓之上下。樓上則專爲新加坡匯兌之買賣。樓下則爲龍銀毫子之買賣。而新加坡匯兌之買賣。則分爲現期定期兩種。現期者限於即日交易。定期者分爲三日期。五日期。十日期。其買賣手續。悉依雙方之希望。當場將價格决定之後。互將價格數目署名簿上。若定期者。則各自立單作爲屆期交兌之見証。蓋該所純爲該會員組織。已無保證。亦無佣錢。至期雙方是否履行契約。該所亦不負責任。其市價之漲落。悉依香港電報爲標準。漲落已劇。而交易之數動逾鉅萬。往往有朝致富。而夕驟貧者。此種投機買賣。苟無法以維持之。恐將來影響於金融者甚大也。茲將莊號商名列第三十四表如下

汕頭匯兌銀業一覽表

和厚莊 源和莊 廣利莊 永安莊 增裕莊 振元莊 三峯莊 甲未昌盛莊 鴻元莊 永生莊 益生莊 利益莊 利通莊 南僑莊 裕華莊 光發裕 廣匯莊 甲種連昌莊 店名
壹萬元 陸仟元 壹萬元 叄萬元 壹萬元 壹萬伍仟元 壹萬伍仟元 壹萬伍仟元 壹萬伍仟元 壹萬元 叄萬元 壹萬元 叄仟元 資本
柒仟元 壹萬元以上 壹萬元以上 壹萬元以上 壹萬元以上 伍仟元 叄萬元以上 叄仟元 紙幣
張劍師 伍慕友 東家
大埔 梅縣 籍貫
萬安街門牌八號 設在地點
備考
永泰莊 懋源莊 俊生莊 仁泰莊 恆發裕 晉安莊 祥裕莊 廣祥莊 陳泰昌 陳成利 允安莊 佳豐莊 長泰莊 有華莊 振發莊 協成莊 吉安莊 永合成 乙種陳有利 嘉盛莊
肆仟元 伍仟元 肆仟元 陸仟元 肆仟元 壹萬元 伍仟元 陸仟元 叄仟元 伍仟元 拾萬元 拾萬元
伍仟元以內 肆仟元以內 伍仟元以內 肆仟元以內 陸仟元左右 肆仟元以內 伍仟元 肆仟元以內 叄仟元以內 拾萬元以上
郭信臣 鄭建勳 陳堅夫
潮陽 澄海 潮陽
永和街 大通街
合豐莊 慎大莊 厚興莊 添興利 馬榮興 黃益豐 萬合莊 榮記莊 裕生莊 漢記莊 誠合莊 茂生莊 益昌莊 元興莊 金利莊 增茂莊 同元莊 乙未泰安莊 成美莊 發記莊
肆仟元 肆仟元 壹萬元 柒仟元 伍仟元 陸仟元 伍仟元 肆仟元 伍仟元 肆仟元 伍仟元 伍仟元 伍仟元 壹萬元 壹萬元 肆仟元 拾萬元 伍仟元 肆仟元
伍仟元 拾萬元 肆仟元以內
蔡理義 蔡明南
澄海
鎮邦街
集茂莊 宏道莊 永亨莊 澤信莊 元昌樹盛 敬昌莊 振昌莊 聚豐莊 丙種普益莊 匯成莊 鴻成莊 順發莊 順裕莊 興隆莊 理元莊 保安莊 和盛莊 成發莊 鄭瑞元 仁裕莊
伍仟元 肆仟元 伍仟元 陸仟元
伍仟元
以內
松興莊 廣發莊 金豐莊 長記莊 德合莊 益祥莊 匯通莊 集成莊 順茂莊 廣成 德源莊 慶發莊 廣匯通 乾茂莊 鴻信莊 鄭茂興 樹盛莊 廣昌莊 和興莊 集和莊
叄仟元 肆仟元 伍仟元 肆仟元 肆仟元 肆仟元 伍仟元 肆仟元 肆仟元 肆仟元 伍仟元 肆仟元 伍仟元 叄仟元 叄仟元 肆仟元 肆仟元 肆仟元
源豐莊 陳裕源 協元莊 萬豐莊 黃捷昌 天生莊 東茂莊 李增豐 振豐莊 同成莊 榮盛莊 吾進裕 合隆莊 志合莊 成源莊 集豐莊 佳順莊 永興莊 鴻茂盛 隆發莊
伍仟元 肆仟元
鼎成元 暹興利 鴻裕莊 源大莊 鼎豐莊 普通莊 鼎盛莊 連興莊 晉〇 順泰莊 順成莊 鴻大莊 嘉發莊 仁茂莊 再裕莊 裕發盛 仁發莊 永達莊 裕泰莊 時茂莊
拾萬元 肆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陸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柒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陸萬元 柒萬元
拾萬元
以上
拾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以內 柒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柒萬元 柒萬元
曾仰山 馬爾佳 陳道南 陳秀珊 陳子南 徐子青 鄭翌蠻鄭焯熙 吳耀如林玉書 張叔概張憲書
澄海 潮陽 潮陽 潮陽 潮陽 澄海 澄海 潮陽 澄海
永和街 永和街 萬安街 昇平街 潮安街 昇平街 萬安街 鎮邦街
陳萬豐 裕成莊 元安莊 增源莊 光益裕 元榮莊 萬順昌 炳春莊 阜豐莊 佳成莊 永成莊 鴻發盛 厚發莊 和慶莊 郭元安 光益莊 廣美莊 仁元莊 寶盛莊 春成莊
伍仟元 拾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陸萬元 柒萬元 拾萬元 柒萬元 拾萬元 捌萬元 肆萬元 陸萬元 拾萬元 捌萬元 陸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 伍萬元 拾萬元 拾萬元以上 拾萬元以上 捌萬元 拾萬元 捌萬元 拾萬元 柒萬元 拾萬元以上
陳郁如 郭信臣 沈毅菴 陳耿堂 許靜珊 陳秋雁 柯銘三 郭信臣 鍾少岩 林俊峰林增光 陳秧生
潮陽 潮陽 潮安 澄海 澄海 潮陽 潮陽 潮陽 潮安 潮陽 潮陽
大通街 永安橫街 永泰街 潮安橫街 永泰街頭 大通街 永泰街 大通街 萬安街
吳源泰 德合莊 益祥莊 張長順 資盛莊 增裕隆 基成莊 和吉莊 兆安莊 茂隆
伍仟元 伍仟元 肆仟元 壹萬元 伍仟元 壹萬元 伍仟元 肆仟元 伍仟元 叄仟元
肆仟元 肆仟元 叄仟元 叄仟元

右列各莊之資本銀數。及發行紙幣數。係汕頭籌餉局所調查。而各店名則為該所民國十二年六月發刊之通啓所刊者。依此統計。則汕頭銀莊及兩替店之總資本額。約四百萬元。紙幣發行額約二百三十萬元。但吾國人不論何事。例守秘密。此等資本及其發行之額。向無發表。加以登記註冊之事未行。確數不容易調查。上表所列。要不過其梗概耳。惟按之市場流通情形。似亦無大軒輊。惟銀行之開設。及紙幣之發行。地方政府在行政上。向未聞加以何種之取締。絕對的放任其自由。於是銀莊假其股東之財力及信用。不復計資本之大小。準備金之多寡。濫發紙幣。駸成風氣。查銀荘之性質。雖名爲合股組織。然無法定股本數之表示。其間或名爲數萬。而實際僅及一二萬元者。或借股東存款之力。所謂附充資本者。此項附充銀額。其數或數倍於資本。每屆節季時間。按揭期限既滿。倘週轉稍形拮据。則狡獪之徒。或乘機席捲倒閉。事後運動當地紳商。出而調解。要求債權人折成減收。互爲漁利者蓋已數見不鮮。使非從速清理。各莊資本。予以限制。或由殷實莊號聯爲一氣。仿照美國之制。創立國民銀行。以確立金融上之基礎。鞏固銀業界之信用。恐將來汕頭金融。益陷於危險之境。而積款求利者。或不免群趨於外國銀行。斯亦可虞之現象也。

茲將匯兌銀業兩公所議案附錄如下

第一問題關於檢查入場券事務:僉謂本公所去年發用之入場券。照章一律收囘。取銷效力。另發現年新券。以杜流弊。惟去年舊券倘有遺失。或不能交囘者。照章每枚繳還銀七毫。又現在新舊交換之際。且屬新春。例應另購入場券時期。檢查入場一事。尤爲重要。自應嚴重檢查。認真限制。今限於二月初一日起實行。無論何人。須憑券入場。倘有遺背查驗。或入場時不带入場券。或不買券竟闖進場。故意破壞者。准由檢查人即時報告。當即按照本公所議定規則辦理。以示限制。而維所規等議。表决在案。除於是晚會場宣告外。茲再印發通知。凡會內及會外各莊號均應共同遵守。以維秩序。而符規章。希爲注意。爲荷。

茲將本公所入場券之規則八條列右 民國九年正月初五日印發

一議會外正當商號合於銀行資格者。向本公所購券。到所貿易。一體歡迎。

一議入場券之價值。每號祗准購券三枚。計購一枚三十元。購二枚五十元。購三枚六十元。以示分別。而表優待。

一議入場券之效力。以一年爲限。一年另購一次。限於年終時先繳價銀。然後給券。若次年不再續購。應將本年舊券繳囘會計處取銷。不得匿存。致生流弊。

一議入場券均註明莊號及編列號碼。以便識別。入場交易。以本號為限。不得轉借他人。如有故意背章。議罰銀三十元。交會計處充公。

一議會外既購本公所入場券。入場交易。自應遵守本公所規則。不得藉口異議。

一議公所會內入場券之支配。計甲種每號三枚。乙種每號二枚。丙種每號一枚。如乙丙兩種不敷用。准乙種加買一枚。丙種加買二枚。每枚每年繳銀五元。惟不得轉借他號。如有私借等事。一經發覺議罰銀三十元。交會計處充公。

一議無論會內會外諸號。每日逢早午兩盤。到所貿易。須憑入場券以便稽查。而杜混雜。否則得以制止之。一議本公所設守門所丁一名。專司稽查入場券事務。入場諸君務須持券先交所丁檢查。然後入場。倘有不遵稽查者。得由所丁制止入場。

若敢故違抗拒。即報告會場議罰。

第二問題關於取締紙票辦法 僉謂現在人心不古。商業道德愈趨愈下。連年以來。汕頭暨各埠發行纸幣者。日見複雜。而倒閉者亦日見其多。我銀業等受此影響。波累非淺。茲因杜漸防微起見。議决凡已入匯兌銀業兩公所之各荘發行紙票。固應流通。互相授受。而其他未經入會團體以外之各號紙票。(即汕頭概外埠、概屬雜行。無從稽考。無論本埠及外埠。一律謝絕授受。如遇店前與會外交易授受者。亦須自向直接換返。不得互交同業。並由公所引發傳單。俾衆周知。以保公益。違則開會議罰等議。表决在案。除是晚會場宣布外。茲再印發傳單通知。希爲共同遵守。以保公益。而免受累。並將議定辦法四條。及將已入匯兌銀業二公所發行紙幣各莊一覽表。臚晰於下。以便衆覽。

辦法四條

一議將已入匯兌銀業二公所發行紙幣各莊刊列名錄。以便分別瀏覽。一目了然。

一議二公所紙幣。既經刊列名單分發後。常易識別。嗣後其他雜紙。本公所之同業。一律絶謝授受。

一議凡匯票以及店前。於不得已時有授受雜紙。應即向該號直接兌換。不許代爲行使。以嚴限制。

一議本公所同業。如有代爲行使雜紙。一經發覺。立即開會議罰。

下列四條係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銀業公所刊啟

一議决自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龍銀交易槪以両數伸算。不得仍用貼水名稱。以昭公平。而利簡便。倘有故違。發覺或經報告。查實。

議罰串炮兩元。以昭劃一。

一議本公所入場券。行經多年。茲因年九月間。本公所新築落成。爲優待來賓起見。會內外一律暫免佩带。惟限制稍鬆。混雜異常。經本晚開會。僉謂本公所入場券。每年購用一次。現適除舊更新之際。例應收囘舊券。另購新券時期。表决自甲子年正月二十日起。凡我同業。無論會內外每日入場交易。一律悉照本公所規則。必須佩帶本公所之入場券備驗後。方得入場。否則不得進入。如有違背。應查照規定規則。分別辦理。以符秩序。而免混雜。除將規則另行刊發外。並即備函通知會外各同業。查照。惟有券入場者。須在本公所第二門鐵棚門內大廳中開盤交易。若在第二門鐵柵口頭門內天井埕中買賣者。發覺罰串炮二元。以符原議。

一議决入場券價值。仍照定章辦理。並不增減。以表優待。

以上爲兩公所之經過議案。據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銀業公所之公啓。既購入場券者。合計六十六家。該所定於每日午前八時起交易。由各行所派值理到所買賣。上海、香港之匯兌。普通祗限十日期票。而每日各行受入他家之紙幣。則於午後四時結算。於次早分別莊號告知當日之交換銀行。(稱爲換紙值理行每日交換者也)俾雙方之交換額。得以對照。而將其相差之額。記入賬簿。此種差額。即於告知之日起息。倘遇利息高之時。則以現金清算。其無現金者。或附以重利。或將香港、上海之匯兌爲擔保。以資整理。悉依當時各家之關係。及金融情形定之也。

(三)兩替店或名毫子店。與收找店。即爲各種貨幣之兩替業者。此種營業。大槪多與銀莊有互相關聯。蓋兩替業者。則利用銀莊之七兌紙。以爲流通資本之週轉。而在銀莊則利用兩替店代爲推銷七兌票。而取得日息。例如每日上午向某莊借用七兌紙千元為買賣龍毫之用。及至晚間五時即無利息償返他莊七兌紙千元。以為互相利用。近來間亦有貪圖暴利。發行七兌票者。其資本金四五千元乃至二三萬元。

(四)當押舖不特爲汕頭商民之金融補助機關。亦為唯一內地各處未設銀莊者之金融機關。自前清以1來。皆取官准主義。近因國家財政困難。屢加當餉。所以取息太高。不特裨益貧民甚少。且爲盜賊贓物之淵藪。此種營業多屬爲富不仁。非有法律以取締之。則流弊殊多。

(五)批局專代南洋移民兌銀者。故於星洲、暹羅、庇能、安南,各處俱設代理店。以便主顧。各代理店收得僑民之銀。轉托外國銀行兌送來汕。由汕分發澄海、潮安、潮陽、揭陽、惠來、普寧、饒平、大埔、梅縣。以及其他各處移民郷里之分局。交現金與受銀人。此舘於送金之外。兼代移民寫信送信。因出外謀生之移民。類多年幼失學。不解文字。故批局實為移民之重要傳送機關。而大多數之移民。則出若干之筆資。及手續費以酬之。

1. 原文為“己”,似應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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