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普通勞動者及女傭之工銀

此處稱普通勞動者。指苦力(搬運貨物者)船夫、車夫、轎夫、木匠、泥水匠、僕役、女傭等。茲將其每月或每日所得之工銀。槪别如下。

(一)苦力:分日僱及一次僱兩種。僱用一日者。日給四五毫。僱用一次者。則論所負貨物之輕重。及里程遠近而異。大約一里內之價爲一毫半至二毫。

(二)船夫:搬運貨物之船夫。受船主之僱傭者。以毎月計。則其工銀由六元至八元不等。火食另貼。以一日計則在二毫半左右。倘係自有之船。於海面獨立營業時。受雇之値。約毎點鐘收報二毫。一里遠之水程。則收銀二毫半。舢板之僱用。則一日收銀七八毫。由汕頭角石間之往復。則收二毫至三毫。大火輪到達汕港時。凡民船運載旅客登岸之規例。約每人二毫。

(三)車夫:每站半毫。每點鐘二毫。僱用一日則一元。雨天則加一二毫。包車夫毎月工銀八元至十元。火食另貼。

(四)轎夫:毎里毎名收銀三毫左右。

(五)木匠:依工作之種類而有等差。其爲散工者。毎日工銀六七毫。其爲包工者。則一日工銀一元或一元半之度。散工工作拙劣者。毎日不過四五毫。包工之優良及能彫刻者。日給二元爲最多。

(六)泥水匠:此匠亦有包工、散工之別。包工日給一元至一元半。散工則一日七八毫。

(七)僕役:毎月十元左右。火食在內。其年幼者每月五六元。亦包含火食在內。

(八)廚役:毎月八元至十元。由雇主給以食費。

(九)女傭:分爲洗濯、雜務、烹餁、養奶四種。

(甲)洗濯媼:專使洗衣等之媼。每月工銀三四元。食費由雇主供給。

(乙)雜務媼:專司家內雜務及護育幼兒1。毎月三四元。亦由雇主供給食費。

(丙)烹餁媼:專司廚房炊事。每月五元至七元。食費則由雇主供給。

(丁)奶媽:專司乳育幼兒者。毎月自七元自十二元不等。伙食從優由雇主供給。

以上係汕頭市工人勞動及報酬狀况也。

1. 原文為幼免,疑為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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