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汕頭理船章程摘要
(一)章程內所稱船隻。係指洋式船隻而言。至華式小船之與此章程有關係者。僅屬聯接洋船進行之船而已。其他情形。另佈專章規則
停泊規則(二)洋船停泊章程分列甲乙丙丁四則如下。甲區凡船隻之不屬乙丙丁三則內者。必須停泊指定界線之内。此自老砲台至達濠嘴爲止。乙區礦油 貼緊甲前界線東邊甲則界線內至姑程石(吳田)西邊爲止。丙區炸裂質品 在甲則界線東邊。至少須離四纜地位。丁區防範船內傳染病症。指定界線北面。上至美孚煤油池。下至石砲台。
(三)凡船隻進口。指泊所人須上船指引妥當之處停泊。
(四)凡輪船向經理船廳指有停泊之處。到口後可以逕入泊處。毋庸停駛。其與此章程內第七欵、第十二欵及第十五欵有關係者。不得照此辦理。
(五)凡船隻停泊。應聽理船廳指示遵行。倘未經奉有理船廳特頒准單。不得擅自移動。
(六)凡船隻泊定後。欲由此移彼。須由該船公司代理人或船主或引水人。前赴理船廳處呈請核准方可。
軍火規則(七)凡船隻進口載有危險炸裂質品如開花子彈數粒重過百磅之火藥。不論多寡。小保險連藥彈子數在五萬粒以上者。或他類造定軍火其火藥總計重逾百磅者等各軍械組織質物。必須照第二欵內丙則規章。先行停泊。頭桅上扯掛紅旗者。候海關派人到船遵照指示之法辦理。
(八)凡炸裂質品或軍械火藥欲僱艇駁運。須由貨主具呈理船廳請領特頒准單。呈內應將所僱駁艇註冊號碼遂一填明備查。
(九)凡各種華船載運炸裂質品行經港內。必須頭桅上或其他易見之處扯掛紅旗一面。自小長及六尺寛及四尺者。其中設有不具船桅之船。可扯紅旗在離船棚或船面上最高之處。高至十二尺以上之部位。
(十)應炸裂質品未奉有海關准單者。槪不准存儲在港內近岸各處。
礦油等類規則(十一)凡船隻載有礦油 Mineral oil 火油 Spirits of Wine 松節油 Turpentine 或烈酒 Arrack as cargo 各貨進口數逾三千箱者。須照章程第二欵內乙則停泊處。在三千箱以下者。可照章程第二欵內甲則辦理。惟數在在五百箱外者。不得駛近碼頭。其卸入領照油池者。另作別辦。輪船裝載散艙炸油進口一切消防事宜。自應照常戒嚴。
(十二)凡船隻装有碳油 Naphtha 石腦油 Benzine Ether 以及他種最易著火之貨 Other high inflam Mables as cargo 進口。須照章程第二欵內乙則停泊。此項貨物除入領照油池之外。不得在甲則界線內起運。
(十三)凡碳油、石腦油以及其他種最易著火之貨。祗准起入經海關指定油棧。
(十四)凡船隻載有炸裂質品碳油石腦油等貨。必須禁止靠近駁艇小船。一切煑飯吸烟等事。卽駁艇小船之載運前項貨物者。亦不得在船生火吸烟等情。
防疫規則(十五)凡船隻到口。該輪船有患傳染症者。卽照第二欵丁則所定泊辦法辦理。須在船頭懸掛黃旗一面。非由本關騐船醫員允准。無論何人不得上下該船。
保全港面規則(十六)凡有本港各項碼頭及躉船併建築石堤填築水坦。如未經理船廳允准。不能任便擅行。
(十七)凡於港面安置浮椿暨所定地點。非有理船廳准行。不得擅自安放。原有浮椿而無船寄泊者。如天時可以燃燈。應自日落起燃至日出止。
(十八)凡港面所有浮椿概歸理船廳管理。如該浮椿或有阻碍航道。或曠佔港面。應由理船廳隨時酌令遷移。倘椿主不願遷移抑或遲延。卽由理船廳逕行遷移。所有工費俱責該椿主理楚。
(十九)凡船隻有壓載廢鐵及擸扱炭灰廢物一切與及濬河淤泥。概不准拋擲港內。如船隻欲將船上炭灰暨擸扱等廢物委棄。須於船頭處掛萬國行船y字旗號。該輪船之公司見有此旗。應使小船前往卸下。
(二十)凡船隻在本港或接近本口海面撞碰沉溺。致碍行船水道者。據理應定若干時起淨。如不起淨。即由本關逕行起出。或行炸毀。所有費用概歸該公司理楚。
??告白:以下標明各旗號。即係本口傳信之旗式。y字旗係要卸炭灰小艇。N字旗請指示停泊關員。E字旗出洋僱工足額可以點名。L字旗請關員上船。G字旗請醫生上船。B字旗內有爆炸品。NH字旗船內失火。yn字旗要警察上船。Q字旗船上有疫禁止進口。P字旗懸半即係?關。R字旗懸半係要水船。O字旗叫人上船作工。